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用好乡镇(街道)履行职责事项清单的具体措施》(以下简称《具体措施》),这是持续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的又一制度性成果,是破解基层治理“小马拉大车”,为基层松绑赋能的重要举措。《具体措施》对于依照清单履职明确了哪些要求?落实好履职事项清单离不开有效机制做支撑,《具体措施》对此有哪些规定?地方党委政府和基层干部如何贯彻落实好《具体措施》,切实履行应尽之责?
我们特邀安徽省滁州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吴述林,河南省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副主任付明辉,江西省德安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监委主任陶韬进行交流。
厘清职责权限,明确落实要求
吴述林:基层是国家治理的最末端,也是服务群众的最前沿。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始终高度重视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将其作为党的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关心关爱基层的重要举措。从确定“基层减负年”,建立中央层面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专项工作机制,到首次以党内法规形式出台《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若干规定》,再到全面编制完成乡镇(街道)履职事项清单,党中央出“重拳”整治,持续为基层减负松绑、赋能增效。此次出台《具体措施》,对于如何用好履职事项清单提出具体要求,进一步推动为基层减负走深走实。
松绑赋能,推动轻装上阵。《具体措施》通过明确落实基本履职事项、配合履职事项、上级部门收回事项“三张清单”的具体要求,进一步厘清基层工作“干什么、该谁干、怎么干”,减轻无谓负担,切实让基层干部卸下“包袱”,推动力量向一线下沉、重心向主业聚焦,把更多时间精力集中到抓落实、办实事、解民忧上。
权责明晰,推动高效治理。《具体措施》要求进一步完善“街乡吹哨、部门报到”运行机制,有利于持续推动资源、服务、管理向基层倾斜,保障“基层事情基层办”,构建起权责对等、上下联动、协同高效的治理体系,有效破解“看得见的管不了、管得了的看不见”和跨部门事项推诿扯皮等难题,推动基层工作从“被动兜底”向“主动响应”转变,切实提升基层治理效能。
服务提质,推动群众有感。以往民生服务领域一定程度存在权责不清、条块分割的问题,导致群众办事“多头跑”,诉求反映“多头找”,服务供给与群众需求存在脱节。《具体措施》明确乡镇(街道)要抓好保民生、保安全、保底线履职事项的落实,推动基层工作重心回归为民服务本源。同时,进一步推进履职事项网上运行,让群众办事更便捷、诉求解决更及时,将制度优势转化为群众看得见、感受得到的民生福祉。
靶向发力,推动精准监督。过去,基层权责边界模糊,监督工作也容易失焦。《具体措施》对落实“三张清单”的责任主体、职责划分等内容进一步予以明确,有利于监督对象具象化、监督标准明确化,为纪检监察机关靶向纠治责任空转、任务甩锅、加码摊派等问题提供抓手。
付明辉: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将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作为作风建设重点,先后出台《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若干规定》《关于全面建立乡镇(街道)履行职责事项清单的意见》等一系列重要文件。近日,中办、国办印发《具体措施》,这是继全面建立乡镇(街道)履职事项清单之后,推动清单从“编出来”走向“用起来”的关键文件。
过去,乡镇(街道)承担了大量上级部门下派的任务,许多事项并非法定职责,却通过挂牌、考核、督查、属地管理等方式不断压到基层。《具体措施》明确要求用好基本履职事项清单、配合履职事项清单、上级部门收回事项清单。深层意义就是明确哪些事乡镇(街道)必须干,哪些事需要配合干,哪些事应由上级部门收回去干。对于基本履职事项,乡镇(街道)要细化到岗位和人员,重点履行党的建设、经济发展、民生服务、平安法治等职能,特别是保民生、保安全、保底线事项。这就是说乡镇(街道)不是“什么都干”,而是首先干好主责主业。对于配合履职事项,上级部门必须明确承担职责的具体机构,履行好清单列明的工作任务,对乡镇(街道)配合履行的职责,要在业务培训、政策指导、资金投入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支持保障。这意味着对于配合履职事项,不再是上级部门发个通知、基层无限兜底,而是要形成“部门主责、乡镇配合、保障同步”的责任链条。对于收回事项,上级部门要明确承接机构、优化力量配备、做好工作衔接,避免出现管理空白。
《具体措施》提出,县级党委和政府研究涉及乡镇(街道)的规划计划、政策文件、重大工作等,应以履职事项清单作为重要依据;除党中央、国务院及省级党委和政府统一部署外,上级部门不得将未列入清单的职责事项擅自下放或变相下放。这意味着乡镇(街道)履职事项清单不再只是基层内部的工作目录,而是县域治理的重要制度。乡镇(街道)有了拒绝不合理摊派的制度依据,上级部门也必须切实担起责任,不能把“属地管理”当成卸责的借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