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广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群众:
根据《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晋人社规字〔2026〕1号)文件精神,我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制度从2026年1月1日开始实施。
现将申领条件及要求公告如下:
一、申领条件
(一)参加山西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在领取待遇期间死亡的参保人员。
(二)参加山西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在缴费期间死亡,且死亡时户籍在本省、死亡时间距首次缴费时间满12个月(按月计算)的参保人员。
(三)同时符合领取其他社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申领人只能选择一种社会保险领取,不得重复领取。
(四)2026年1月1日(含当日)以后死亡的参保人员,统一按本指南流程申领丧葬补助金。
核心时间要求:仅2026年1月1日(含当日)以后死亡的参保人员可申领,2026年1月1日之前死亡的人员无此项丧葬补助金。
重要提醒:同时符合其他社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只能选择一种领取,不得重复领取。
二、补助标准
丧葬补助金发放标准,按补助对象死亡时(一般是指当月)适用的全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乘以12个月计算。
三、办理所需材料
1、《山西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结算申请表》(需加盖村委会公章);
2、受益人身份证、社保卡复印件;
3、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或医学死亡证明。
四、办理地点
绛县社会保险中心服务大厅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窗口
联系电话:03596533633
五、注意事项
(一)对死亡后未及时申报暂停待遇而产生多领取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待遇,首先从死亡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余额中抵扣、不足以抵扣的再从丧葬补助金中抵扣。
(二)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条例》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多申领丧葬补助金的,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三)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骗取金额较大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符合条件的家属带齐材料及时到社保经办窗口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