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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粮食仓储设施维修和提升改造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一条 除涉及保密要求不予公开外,项目资金的相关信息应在项目资金下达后15日内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主动接收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省粮食局应在部门门户网站或通过其他媒体向社会公开项目资金的管理办法、申报指南、分配程序和方式、分配结果以及绩效评价信息。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省、市、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项目实施单位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处理,保证项目资金安全、合规、有效使用。监督检查情况由省粮食局汇总报省财政厅。

第二十四条 省、市、县财政部门应加强对项目资金的财政监督检查,各类监督检查结果作为编制项目资金预算的重要依据。市、县财政部门主要负责由本级实施的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全面监督检查,配合完成省财政厅安排的项目资金专项检查任务。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粮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绛县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