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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十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设立并建设完工后,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固定处所的名称和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批准文件;

(三)民主协商成立管理组织的情况说明;

(四)管理组织成员的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

(五)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该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基本情况以及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

(六)有关人员、财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文本;

(七)场所房屋等建筑物的有关证明;

(八)合法经济来源的情况说明。县(市、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其他有关情况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同时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

绛县县委统战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