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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蹄疫防治技术规范

5.6 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定期对免疫畜群进行免疫水平监测,根据群体抗体水平及时加强免疫。

6 检疫监督

6.1 产地检疫

猪、牛、羊等偶蹄动物在离开饲养地之前,养殖场/户必须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检,接到报检后,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必须及时到场、到户实施检疫。检查合格后,收回动物免疫证,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对运载工具进行消毒,出具消毒证明,对检疫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6.2 屠宰检疫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检疫人员对猪、牛、羊等偶蹄动物进行验证查物,证物相符检疫合格后方可入厂(场)屠宰。宰后检疫合格,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对检疫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6.3 种畜、非屠宰异地调运检疫

国内跨省调运包括种畜、乳用畜、非屠宰畜时,应当先到调入地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经调出地按规定检疫合格,方可调运。起运前两周,进行一次口蹄疫监督机构检疫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场饲养。

6.4 监督管理

6.4.1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加强流通环节的监督检查,严防疫情扩散。猪、牛、羊等偶蹄动物及产品评检疫合格证(章)和动物表示运输、销售。

绛县畜牧局 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