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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我省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充分发挥就业资金在促进就业创业方面的推动保障作用,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根据《就业促进法》、《山西省就业促进条例》以及省政府2014年以来所制定的促进就业创业的有关意见通知规定,结合《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90号)和《山西省财政厅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晋财预〔2015〕7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专项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根据就业形势变化和就业创业工作任务,通过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集的支持就业创业工作的专项资金。本办法所规范管理的主要是列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预算的财政就业资金。

第三条 就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由省、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本地区就业状况、创业形势和就业创业工作任务以及实施财政补助政策的需要提出,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研究后,统筹资金合理安排,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报同级人大批准。各级财政应合理安排就业资金投入,保证就业创业工作需要。

第四条 就业专项资金的支出项目主要包括补贴类支出和补助类支出。补贴类支出为: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创业服务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包括创业培训、创业实训)、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岗位补贴(包括一次性就业补助)、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创业师资培训补贴、创业项目库建设补贴、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服务补贴和创业实体场地租赁补贴、高校毕业生创业场地租赁补贴等;补助类支出为:特定就业政策补助、普通高校在校大学生创业培训、技师和高级技师培训补助、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助、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补助、技能大师工作室补助、《就业创业证》印制工本费、企业失业动态监控以及调查失业率统计工作补助、省级创业孵化基地一次性补助、省级创业园区一次性补助、省级创新创业示范基地补助、高校毕业生创业园区一次性建设补助、劳务品牌建设补助、劳务协作基地建设补助、创业服务活动补助,以及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其他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