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DF «上一版     本期共8版(1-2-3-4-5-6-7-8)
绛县关于进一步加强异地扶贫搬迁工作的实施细则

4、严格控制住房面积。项目实施村所在乡镇建档立卡贫困户住房使用面积人均不超过25平方米。对于确需与建档立卡贫困户同步搬迁的其他农户,根据我县居民生产生活习惯,结合农户自筹能力,乡镇自行确定面积。坚决防止盲目扩大住房面积、宅基地。

5、补助金额不超过房价。

6、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自筹不超过3000元,户均不超过1万元。

7、搬迁资格以申报时间为准。

8、具备入住条件,办理完正常的手续,正式交付钥匙,即视为完成搬迁。

9、建档立卡贫困户购买住房时间为2015年1月1日前,不享受补助。

10、房源分配。搬迁人口审核确定后,各乡(镇)确定搬迁户数、人口,并统筹考虑搬迁群众经济能力和家庭人口状况,将房源分配确定到户。

11、必须按时缴纳房款。搬迁户住房确定后,由乡(镇)政府将住房总价中的群众自筹资金分两次收缴到位,房屋确定到户时交50%,统一缴纳到指定账户。确定实施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的,要按时缴纳房款,不得拖欠。无故不交、拖交房款者,视为主动放弃易地扶贫搬迁权利,不再享受易地扶贫搬迁及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