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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

第九章 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

第三十三条 党外代表人士是指与中国共产党团结合作、作出较大贡献、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人士,其标准是政治坚定、业绩突出、群众认同。

第三十四条 加强党外代表人士的发现储备。

发挥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培养和选拔党外代表人士的重要基地作用,注意从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出国和归国留学人员等领域发现党外代表人士。

第三十五条坚持政治培训为主,开展对党外代表人士的理论培训。发挥社会主义学院作为统一战线人才教育培养主阵地作用,重视发挥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的作用,合理利用高等学校等培训资源及境外培训资源。

加强党外代表人士的实践锻炼,将党外干部纳入党政领导干部交流总体安排。

第三十六条 党外代表人士在各级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委员和人大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委员中应当占有适当比例。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党外代表人士。

全国和省级人大常委会中应当有民主党派成员或者无党派人士担任专职副秘书长。

统战部门会商有关部门,负责党外人大代表、党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候选人的推荐提名工作。